问题 | 在上海房屋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出售方出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决定将同一处房产先后转售给多位买家,此行为常被称为“一房二卖”或“一房数卖”。针对此类现象,我们将详细解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应对策略。
首先,当出售方在同一时间内分别与两位以上的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且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对其中一位买家进行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则在此种情况下,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应视为合法有效。 然而,由于后签订的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其买受人已经实际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前一位购房者而言,他们仅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项以及赔偿相应损失,而无法再主张购房合同继续履行。 其次,若出售方在将房屋售予前一位买家并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又与另一位买家达成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协议。在此情况下,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至前一位买家名下,出售方已然失去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后一份合同理应归于无效。 最后,当同一处房产经过两次买卖,双方都未能完成过户登记时,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售方所有,而两位买家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两份买卖合同不应因为签订顺序的不同而产生效力上的差异,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