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一房两卖什么结果最好卖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1)在这样的情况中,若所涉及的两份房屋交易合同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且相应标的房产亦未实际交付给购买者,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两份合约均未步入实质性的执行阶段。因此,在此特定环境下,我们应当依循在前签约时间较早的原则,将其视为具有优先执行权的依据。换句话说,占据该房屋产权的权利归属应由率先签署合同的一方来决定。作为先行签订合同的一方,他们理应具备优先购得该房屋产权的资格;
(2)针对两份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产销售合同,倘若其中有一份合同已将相应的标的房产实际交付至购房者手中,那么这个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事实,无疑体现了卖房人的真实意愿,同时这种合同的履行也是合法、公正和合理的。在这种情形之下,已经完成交接并实际接收房产实物的一方自然有权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无须再考虑签约时的先后顺序问题;
(3)同样是涉及两份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产销售合同,假设仅有一份合同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而另一份则未能实现过户登记。在不考虑究竟哪一份合同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了购买者的前提下,只要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那份合同中原告已经拥有了房屋的产权,那么依照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原则,其效力自然是毋庸置疑的。
至于那些由于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而导致合同部分执行的被告,他们只能寻求向卖房人提出赔偿请求,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3 1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