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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南一房多卖房子归谁所有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面对多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多个合同同时生效时,房屋的所有权应依照如下原则进行明确:
首先,在所有的买卖合同都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适用按合同签署的时间早晚来决定所有权的原则。在此背景之下,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都对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持有期待权,而那些早于其他买受人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将有权利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晚于他人签订合同的买受人虽然无法依据此原则获得所有权,但是他们可以向出卖人提出违约赔偿的请求。
其次,如果所有的买受人都未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就需要采用占有的优先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有的买受人都未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其中一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了房屋,而另一位买受人并未占有房屋,那么,那位实际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获得完整的物权,也就是说,他有权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这里所说的“占有”仅仅是指合法的占有,并且这种占有必须发生在争议出现之前。
再次,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那么就应当采用履行在先的原则。在所有的买受人都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份买卖合同已经得到了履行,而另一份买卖合同还没有得到履行,那么,已经履行合同的那位买受人有权优先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最后,如果一方买受人已经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就应当采用物权有限的原则。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位买受人已经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而另一位买受人还没有完成登记手续,根据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标准以及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已经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应当优先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还需要综合考虑各个买受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在所有的买受人都没有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也都没有合法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履行时间存在交叉,那么我们就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买受人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以及是否办理过网签等多种因素,然后以公正合理的方式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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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