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杰延期交房什么时候开始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买卖交易过程中,如遇房产交割期限延误现象,需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若是卖方未能按时履约,则应被视为违约行为。当买方向卖方发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催告函并为其预留适当的宽限时间之后,即便房产仍旧未能按预期时间交付,买方亦无权马上终止合同,但仍有权要求卖方对相应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若在此期间经频繁多次催促后,卖方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内依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且未能给出充分的解释与理由,那么买方将有权解除合同,所有因此而引发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卖方全权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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