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门面房售后包租有哪些风险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销售价格虚高,投资收益难以实现;
2.资金被违规挪用,损害投资者权益; 3.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无法预测; 4.市场动荡和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无法避免; 5.签订合同时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难以预知。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通过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除此之外,还不能以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形式销售尚未完工的商品房。而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都将受到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还可能面临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进行商品房现售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采用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用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完工的商品房的; (五)将商品住宅分割拆零销售的; (六)在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购房者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 (八)擅自委托无资质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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