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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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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在我国,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使用人不享有法律赋予的专用权。

二、商标权制度的内容

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一)商标使用权

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后者是指商标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两者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商标禁止权

商标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对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三、商标权的取得、归属及终止

(一)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办法获得商标权。

原始取得的方法有:

(1)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2)使用原则,即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3)混合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折衷适用,即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两种途径都可以获得商标权。

继受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取得,二是根据继承程序取得。

(二)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再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注册商标因注销和撤销而导致专用权终止。

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其事由有:(1)自动申请注销;(2)过期注销;(3)无人继承注销。

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其事由有:(1)违法撤销;(2)不当注册撤销。

注销与撤销的区别是:(1)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不同;(2)商标权终止的时间不同。

四、商标制度的历史

商标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受到保护并成为一种专门法律制度,始于资本主义时期。法国于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自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法律保护开始向国际化发展。目前,商标法已成为各国通行的工业产权制度。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即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和1982年《商标法》。

 

 

商标权制度相关词条

  • 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 商标权无效

    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依各国通例,宣告无效的事由通常为:①违反商标构成的绝对条件;②与在先权利冲突;③损害驰名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由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法院依法进行,被裁决无效的注册商标,其注册的效力应视为自始无效。

  • 商标权保护制度

    保护商标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发明制度

    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专利权制度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与“专利权”具有相同含义;专利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一般认为,专利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

  • 商标制度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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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