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
发明是应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中特有问题而提出创新性方案、措施的过程和成果。
问题 | 发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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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分类(一)具体分类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二)分类意义将发明进行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 (1)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 (2)在取得专利权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其举证责任不同。 三、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原告:胡某 被告:张某、罗某、修某 2005年6月22日,原告的“木制品贴木皮的方法”被国家专利局正式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107XXX.8)。原告的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关于“木制品贴木皮的方法”摘要如下:木制品贴木皮的方法,主要包括基材成型、涂胶、贴木皮、整理等工序,其特征在于基材表面由多个面组成立体造型,贴木皮时将木皮放在涂过胶的基材上,木皮上再放块面积大于被加工件的弹性垫,再通过下平板,对被加工件加压、固化、卸压。 2007年6月,原告诉称,被告生产、销售的木制品制作方法与原告专利相同,但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并未取得原告的同意,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万元、赔偿律师费10000元及其他合理费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原告提供了“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依然有效的证据,并将被告罗某销售的木制品申请昆明市华信公证处予以公证保全。同时,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张某采用木制品贴木皮的方法进行木制品生产的工艺、过程和产品型材实物,被告罗某、修某销售侵权木门产品的行为,以及三被告生产和销售的经营记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获得法院的同意。 (二)分析(1)专利权侵权的判断。 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判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的前提,首先原告必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次原告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再次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实施其专利并无其他抗辩理由。本案中,原告的发明专利属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被告有权依法提起现有技术的抗辩权。 (2)现有技术的抗辩。 现有技术,又称为公知常识,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节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明确规定了公知常识证据的取得方法。 现有技术因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特征,任何人都不得获得专利权。即使被授予专利权,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法》未修订之前,在具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其只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后,法院才可以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期间,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案件的审理。修订后的《专利法》增加了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该规定确立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依据。 在专利侵权的案件审理中,可以把专利侵权的类型区分为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相同侵权的含义是,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所有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有关的专利权保护的范围。等同侵权的含义是,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和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比较,被指控的行为并没有完全落入专利保护的范围。现有技术抗辩,不仅可以适用于等同侵权,也可以适用于相同侵权。现有技术抗辩的思路,可以证明被指控侵权的技术与引证的现有技术等同或相同;可以证明被指控侵权的技术与引证的现有技术相比,缺乏新颖性;可以证明被指控侵权的技术与引证的现有技术相比,缺乏创造性。本案中,原告胡某“木制品贴木皮的方法”发明专利早在1988年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级木工工艺学》及1983年10月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的《木制品生产工艺学》中设立专节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公开日期均在原告胡某专利的申请日前。 (3)创造性的判断。 《专利法》第22条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原告主张“木制品贴木皮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使用了木皮进行贴皮,具备创造性,但是无论木皮为常用的木件贴皮材料,从被告提交的《木制品生产工艺学》中可以了解到,贴面材料可以是木质的,也可以人造材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选择使用上述材料,贴面工艺上并无绝对的差别,获得本专利权利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要求没有突出实质性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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