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问题 | 商标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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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概念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二、特点(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三、商标制度的历史商标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受到保护并成为一种专门法律制度,始于资本主义时期。法国于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自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法律保护开始向国际化发展。目前,商标法已成为各国通行的工业产权制度。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即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和1982年《商标法》。 四、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一)商标与商品名称商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品特有名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商品名称一般不受保护,知名商品的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二)商标与商品装潢商品装潢无需经过注册,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装潢设计的内容无法律限制,且与商品内容相联系。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三)商标与商务标语商务标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但有的商务标语如具有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商标与特殊标志特殊标志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其所有人享有专有权。 五、商品的分类(一)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 (二)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文字商标是以文字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要素组合组成的商标。 (三)制造商标、销售商标与集体商标制造商标是商品制造者使用的商标。销售商标是商品经营者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由某一集体组织所有,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 (四)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证明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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