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不能单独调解房产纠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房产纠纷之解决途径可依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协商处理。在此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导,审判员或合议庭将负责组织调解工作。若经各方努力达成调解共识,则应依法制作调解书。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调解书仅在双方当事人签署确认之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进行房产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务必对调解的法律程序及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有深入的理解,同时也需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如有必要,当事人亦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与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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