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合同可以拿走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购入房产的广大消费者群体而言,妥善保管一份合同原件显得至关重要。
根据规范严谨的操作流程,凡是在合同上正式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单位,以及需要依据此份合同展开各类事务处理的相关机构(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备案、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公证处等)的有关工作人员或团体,都应持有所需的合同原件。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预售合同主要应用于商品房预售阶段;当房屋建设工程顺利完工并交付使用之后,倘若消费者已全额支付完所有房价款项,便可直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换言之,假如您已经圆满完成了预售合同的签署过程,那么在交房之际便无需再次签订销售合同,而只需直接进行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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