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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慈溪购房退还定金有哪些条件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购房定金收取的原则与尺度:
1.若卖方在已经向买方支付了购房定金之后,又将该房源出售给他人并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正式购房合约,那么卖方需要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以双倍金额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2.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有很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会影响到双方对于正式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条款的协商和签署;而当这一系列问题仅与正式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有关,且与购房合同本身的其他条款无关,从而导致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进而使得签约失败时,卖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只需全额退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即可。
3.在实际操作中,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价格、面积和数量等关键性条款往往是双方关注的焦点,也是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如果这些重要条款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表述不清,而双方又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的话,卖方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如数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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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4: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