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诉讼代理人
分类
解答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文章分析

完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制度

1、扩大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范围。

  刑诉法对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代理律师阅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第284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第278条规定的辩护律师的阅卷相比,这一规定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第278条规定对辩护律师“应当”允许,而第284条对律师代理人则是“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阅卷。同是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却对代理律师阅卷多规定了一道批准“许可”关。其二、《规定(试行)》对代理人阅卷范围的规定,没有从与控方展开积极对抗的辩护律师职责同与控方展开积极配合的代理律师职责截然不同的实际出发,机械地比照辩护律师阅卷的规定,这与被害人诉讼地位是不相称的。因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犯罪事实材料;并且不应加“许可”批准之类的限制,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这方面的保护应是平等的。

  2、赋予诉讼代理律师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依据《规则(试行)》第284条、282条、283条规定,代理律师不能单独、直接收集、调取证据。这种规定与被害人地位及律师代理人的作用是不相称的。理由是:其一、《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一规定应适用律师为被害人代理人的情况。其二、刑诉法赋予了被害人以独立指控权、起诉权,同时又规定其行使权利时必须负有举证责任。而按照《规则(试行)》规定,代理律师又不能单独取证,这怎能保障代理律师代理被害人依法独立行使指控权和履行举证责任呢?因而,立法规定代理律师单独的收集、调取证据权是相当必要的。

  3、明确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新刑诉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但对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47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规定过于笼统,给具体操作中带来许多问题。庭审中法官往往依旧认为代理人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代理意见,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不能发表看法。结果使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变为虚设。

  被害人在公诉中是独立当事人,庭审中可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为此请求而展开充分活动。因而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自己的看法是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基本要求。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一方面其代表被害人行使权利,在庭审中可对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另一方面,代理人在地位上有相对独立性,在行使被害人诉讼权利时,不是被害人的传话筒,其应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意见,以此来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因而刑诉立法应具体规定: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指控意见,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人相关词条

  •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是指根据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制作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 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是指根据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裁定或终审裁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 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发现原诉状的诉讼请求不全面,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因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在原来的基础之上增加诉讼主张。

  • 特别代理

    特别代理,又称为全权代理,是指受托人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代其处理诉讼中的全部程序性事项及大部分实体性事项。

  • 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受托人的权限是有限的,一般受托人仅能代为处理诉讼程序性事项,如代为书写起诉状,并递交起诉,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陈述等。

  • 诉讼代理人范围

    诉讼代理人范围,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的范围。

  • 反驳诉讼请求

    反驳诉讼请求,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针对不同意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或部分的民事实体权利请求予以说明。

  • 复制案卷

    复制案卷,是指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权在查阅相关案卷之后并加以复制,以方便对案件进行研究。

  • 提出回避申请

    提出回避申请,是指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或者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符合前述情形并参与了案件处理的人员退出。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7 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