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违约金什么给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交付日期的逾期违约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作为合同甲方的开发商从其承诺的合同交房日起算,最迟两个月之内将此款项交付给住户业主。若是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房屋交付,那么作为合同乙方的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形式的催告函,并与开发商共同商定合同的最终履行期限,以期促使开发商尽快履行该项合同义务。若催告函送达三个月之后,开发商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履行合同,则购房者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式,以此来弥补因开发商逾期交付而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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