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预售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系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处于建造过程中的房屋先行销售予预定购买者,由预定购买者预先支付订金或者购房款项的合法商业行为。在此类合同签署阶段,请务必关注如下重点事项:
首先,需认真审查开发商是否已获取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是否具备必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其次,应密切关注开发商用于开发建设的资金投入情况,确保其已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且实际施工进度与预计竣工交付日期相符; 最后,务必核实开发商是否已经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尚未取得该证件,则国家法律明确禁止进行预售活动。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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