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卖房欺诈行为有哪些表现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销售现房过程中,存在以下欺诈行为:
1、用低质量房屋假扮为高品质甚至优级的房屋去进行销售; 2、在销售现房期间,蓄意隐瞒房屋实际面积,以此谋求巨额利润; 3、通过普通达标的房屋假冒优质建筑短线,以此骗取优质建筑的附加费用; 4、销售那些已明确知道未获批准可纳入房地产市场公开发售的房屋; 5、标注出不实的最低价、清盘价等具有欺骗性质的价格去进行销售活动;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 7、采用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8、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对商品房进行无法实现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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