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辛庄安置房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买受方接收到出卖方的书面交房通告,却以无正当理由为由加以拒绝接受,在此情况下,该房屋的毁损或灭失风险自书面交房通告中所明确的交付使用日起将由买受方独立承担,但在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的情形则不在此限。对于购房者而言,如其以无正当理由为由拒绝收房,应被视作开发商已经完成了房屋的交付义务,开发商无需承担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相应地,房屋的损坏风险也将由购房者自行承担。若购房者未能按时收房,甚至拒绝接受房屋,由此给开发商带来的任何经济损失,开发商有权委派专业的房地产律师进行处理,并向购房者追究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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