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合同规定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由房产质量问题引发的赔偿事宜,目前可以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主要包括:由于需要修理或整修房屋而导致未能按时交房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因为无法修复房屋状况,最终被迫决定退房而产生的相应损失赔偿。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购房者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与开发商解决问题,促使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倘若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到无法修复或者虽然已经进行过修复,但是仍然没有达到合同中所约定的品质标准,那么购房者便可以毫无顾虑地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向开发商追讨相应的补偿损失。
依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如买受人认为该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自行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重新鉴定。若经过鉴定证实建筑主体结构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选择退还房产;并且,如果因此给买受人造成了财务上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合法、合理且严格的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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