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全款退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购楼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退屋请求。该请求可以采取挂号信函传递、传真电邮发送或直接拨打电话的方式传达至开发企业处。若因开发厂商的过失导致购楼方被迫取消交易,则其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包括购楼过程中的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储蓄利息、以及购房相关税费等等;若购楼合同时已就退屋补偿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则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但若合同规定的补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购楼方可额外寻求赔偿;若因购楼方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或者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存在分歧等非开发厂商责任因素导致退屋,则开发厂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在收到退屋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发厂商需妥善处理各项手续。在购楼方提出退屋请求后的15个自然日内,开发厂商有义务全额退还购楼方已支付的所有房款,并负责办理购楼方与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所有手续。在此期间,若上述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开发厂商有义务代为购楼方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3.开发厂商需在收到退屋请求后,立即将全部购房款项归还给购楼方,并完成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完成上述事项,从购楼方发出退屋通知之日起的第16日开始,直至购楼方成功收回全部购房款项为止,开发厂商每日均需向购楼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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