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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西安规范延期交房的规定是什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当一方商品房出售当事人拖延执行主要债务、被警告之后仍旧未能于适当且合理时限内予以解决,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当前所签署的商品房购买合同。针对"合理性期限"的定义和界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过《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解释对此做出了清晰且详尽的规定,即倘若卖家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并且在经过催促之后的三个月期间仍未得到解决,那么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买家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对于延期交付房屋超过90天的情况,国家相关法规主要是为了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卖家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并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当根据实际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三)在大多数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有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分段计算条款,其中90天以内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一个固定值;而对于90天以上的违约金标准,则可能会有所提高。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需依据具体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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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4: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