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期房签预售合同幺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过程中,购置尚未完工的期房时,通常需要签署预约销售合同。这是由于期房尚未完全构建,因此需要通过这种方式为购房者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所谓的“商品房预约销售合同”,其效用在于明确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预售方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经完成建造的商品房所有权移交给预购方,而预购方则需按照约定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时接收商品房。另一方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主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就是出卖方)将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购买者手中,购买者则需支付相应的价款。这是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最关键、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也是确定开发商及消费者各自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至于“商品房预售”,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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