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相较于城市住房交易,农村房屋的销售和购买过程呈现出独特的特点,这主要源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农村房屋买卖纷争时常发生。在此背景之下,对于潜在的购房者而言,如果没有特殊需求或者必须购买农村房屋的理由,那么建议尽可能避免进行此类交易,以防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然而,当纠纷不可避免地发生时,双方应当如何妥善解决呢?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方式: 首先,双方可以尝试直接协商解决; 其次,购房者可以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请求,例如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以及工商管理等机构,针对所购商品房存在的诸如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问题、延期交付、物业管理问题、虚假广告宣传、收费标准等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向上述部门进行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 再次,若购房者认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纠纷,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也可以根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若以上途径皆无法解决问题,购房者还可以选择通过法院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以此解决相关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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