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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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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所谓公务员退休条件,是指公务员获得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退休条件主要包括年龄因素和工作年限(工龄)两方面。其他条件如身体欠佳、劳动环境恶劣等,可以通过降低最高退休年龄的方式使其提前获得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在几次颁布的退休规定中,所确定的退休年龄条件与工龄条件差异较大,充分体现了适合当时需要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应当退休的条件有两种:一是年龄条件,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身体条件,即丧失工作能力的。凡是符合这两种条件之一的公务员,都必须退休,并享受规定的退休待遇。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自愿退休的 条件为:①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②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退休。这项规定明确指出, 具备了上述条件就已经获得了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而是否立即行使这一权利,则必须充分尊重本人的意愿。但是否能够实现退休,最终还要经任免机关的批准。

二、公务员退休的程序

  公务员达到退休条件后,除一部分暂缓退休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外,一般由其所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决定。

  1.退休的程序因退休方式不同而异

  符合强制退休条件的,无需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自愿退休条件的,由达到条件的公务员本人主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经人事部门审查后,报任免机关批准,再通知本人。

  2.公务员退休的审批

  审批由任免机关进行,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公务员退休事宜。任免机关在审批时要审查退休条件和退休理由,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对批准退休者,要确定其待遇,颁发退休证书和落实安置地点。

  3.退休公务员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达到退休条件的前1个月,公务员将被通知;退休手续在达到退休条件后随时可以办理,并应在1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

三、公务员退休的方式

  所谓退休方式,是指国家根据需要和公务员在退休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制定的、约束力不同的享受养老待遇的规定。主要表现在确定退休条件时考虑本人意见的多寡。退休方式一般包括自愿退休和强制退休两种。

  自愿退休,又叫可以退休,是指具备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以自愿申请退休。这种退休方式的出发点是充分考虑公务员的权利,充分尊重本人的意愿。强制退休,也叫应当退休,是指达到法定的最高退休年龄之后,由任免机关命令其停止工作,办理退休手续。确定这种退休方式的出发点是偏重于考虑公务员必须履行义务的因素。此外,还有推迟(或暂缓)退休和伤残退休两种。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在干部退休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由于在总体上没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起来的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又不严格。所以多年来我国实行的只是自愿退休制度,而没有严格执行强制退休制度,致使一些达到退休年龄甚至超过退休年龄者仍然不退休,造成了干部队伍的严重臃肿和老化。

  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制度,必须将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公务员制度根据退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将退休分为“应当退休”(实质就是强制退休)和“可以退休”(实质就是自愿退休)两种情况。这是因为:如果只有自愿退休而没有强制退休,实践证明退休规范难以推行;如果只有强制退休而没有自愿退休,则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得不到充分体现。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规定,则较好地体现了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实质。它对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务员退休制度,实现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法制化、经常化、规范化的目标,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公务员退休相关词条

  • 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及以下设置。

  • 退休证

    就是国家和地方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劳动人事法律、制度规定,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取得的证书。

  • 退休

    退休(retire),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 公务员转任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

  • 聘任

    公务员聘任是机关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公务员的一种方式。通常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公开招聘或选聘的方法确定聘任人选,然后与应聘人员签订契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有效期,被聘任人员按合同条款履行职责,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报酬,聘任期满后即自行解聘,需要时,双方再协商是否续聘。

  • 调任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即指让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变成公务员的一种方式,是公务员队伍除“录用”以外的另一个“入口”。

  • 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辞去公务员的职务,解除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的行为。辞职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从辞职的本义来看,公务员辞职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但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即部分解除职务关系;二是公务员依法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全部解除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

  • 公务员处分

    公务员处分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对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制裁措施。

  • 公务员开除

    开除即对现职公务员开除公职、予以除名,不再拥有公务员身份。开除是对公务员最严重的惩戒,适用于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公务员。被处以开除处分的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今后将不能再被录用为公务员。

  • 公务员交流

    公务员交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意愿,通过法定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使公务员工作关系或职务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这种人事管理活动的结果,表现为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或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相互交流,即行政机关内部变换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把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或者将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行政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以上都统称为公务员交流。为保证公务员交流持续、有序、规范地进行,国家制定了调整公务员交流行为的法律法规,这些相关规定就构成公务员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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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