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多久才可以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出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购买方交付房产,且经多次书面通知催促并超过三个月期限仍然未能如期履约的情况下,购买方有权选择要求退回所购房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出卖方迟延交付房产或购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项时,经过书面催告后,若双方均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各自义务,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据此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此种情形应予以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未就此作出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解除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若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该项权利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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