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房预售房屋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条款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房产选购时,我们首先要审查开发商的营业资格以及相关证书,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为了确保我们能够购买到符合法规标准及具有合法产权的房产,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若开发商未得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其所签订的任何形式的预售合同都将被视为无效合同,且这种无效合同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也无法受到我国现行法律的保护。
其次,对于房产销售中的抵押权问题,我们必须明确了解其处理方式。事实上,绝大部分开发商在进行房地产项目时并非全部依靠自我积累的资金完成,他们通常会通过设定土地抵押权或者在建工程抵押权等手段来筹集建设基金,以此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抵押向银行从而获取贷款支持。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开发商在处理抵押权过程中操作不当,一旦他们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纷争,我们作为购房者,可能会面临房产无法顺利交付的风险。 最后,关于房屋交付条件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我们需要在预售合同中做出详细的约定。尽管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对房屋交付条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保证了我们作为买方可以争取到的最基本权益。但是,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示范文本中的条款未必能完全满足我们的个性化需求。因此,我们需要在预售合同中明确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范围,具体来说,这些责任主要包括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我们作为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等多个方面。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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