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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证纠纷的重点是什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一)关于涉及房屋作为标的物的诸多民事行为如确认房屋所有权、行使权利、进行买卖交易、租赁经营、典当融资、设定抵押权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争端,以及与房屋紧密关联的诸如房屋室内外装修、装潢装饰、设计样式及附属设施等归属方面所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将争议提交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产生纠纷,且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时,该问题应当交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若当事人对于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则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单位内部建设房屋、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因此,职工对分房方案存在不满,或者单位分房行为存在不合理性导致的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司法管辖范畴,而应该由本单位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解决。
(四)如果单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住房使用权分配给了职工,但在职工因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者被单位开除的情况下,单位依据合同条款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发的纠纷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若因有关部门在审批建筑物时存在不当行为,从而影响了他人的通风、采光权益,或者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纠纷,当事人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解决,同时也具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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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9: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