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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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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补偿金特征

(一)经济补偿金功能上的特殊性。

经济补偿金是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才能引起的经济给付,它是作为具有社会法属性的劳动法为突出对劳动者的
保护而设立的特有制度。相比之下,赔偿金和违约金的给付在其他合同中也会发生,由于劳动合同脱胎于民事合同,所以民事合同适用的赔偿金、违约金制度也会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以及解除时产生。赔偿金是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
程中由于一方的过错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害时需要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违约金是由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二)经济补偿金适用情形和标准的法定性。

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基准性质的制度,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情形是由法律通过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的,否则不发生支付义务;支付标准也有法律具体规定,不得由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协议排除或降低;支付由法律加以强制性保障,拒不履行该法定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虽不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但法律也没有强制规定其需要支付的情形和标准,它的数额通常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辅之以法律的一定干预,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才要支付违约金。由于劳动法区别于民事法律的一般属性,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因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差异而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只能约定劳动者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时才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而对

(三)约定用人单位的违约金责任没有限制。

经济补偿金支付主体的单向性。这是经济补偿金区别于赔偿金及违约金的最显著特征。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劳动者始终是受支付一方,无需支付任何对价。赔偿金和违约金的支付主体既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是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机制,只要一方在履行或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因违约或其他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有可能承担给付赔偿金或违约金的责任。

(四)经济补偿金的非惩罚性。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为保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权益而课以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它的支付不以用人单位的过错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只体现出对劳动者的补偿性。与此不同,赔偿金和违约金均存在补偿性和惩罚性,都是在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时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二、经济补偿金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

总的来说,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性质不同。一方面,经济补偿金只具有补偿性,而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属性。有些学者认为,违约金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前者的根本目的在于弥补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后者带有惩罚性,赔偿范围超过了实际损失。另一方面,经济补偿金还具有法定性,是用人单位的一项特定法定义务,而劳动合同违约金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基于双方约定产生。构成要件不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不要求以用人单位违约为要件,违约金则必须在一方违约时才适用。

二是支付主体不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一方,而违约金的支付是双向的,劳动合同双方任何一
方违约,都有义务按照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三是给付依据不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支付标准均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约定。违约金可以由双当
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只要约定的违约情形出现,违约方就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四是给付依据不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支付标准均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而违约金则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的自由约定,只要约定的情形出现,违约一方就负有向非违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义务。

五是适用对象不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违约金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法律没有限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况,可以基于约定产生。

六是计算标准不同。经济补偿金以劳动合同己经履行的工作年限为计算标准,不以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损失为基础,而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常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时间为标准,其计算注重实际的损失。

(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从理论上讲,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存在较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性质不同。前者不以遭受损失为要件;后者的给付必须以一方违约或违法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为前提。

二是支付主体不同。前者的支付是用人单位一方特定的义务,仅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后者的支付主体可能是双向的,也可能是单向的,即补偿性赔偿金既可适用于用人单位,也可适用于劳动者。惩罚性赔偿金一般只由用人单位承担。三是主观要件不同。前者适用于双方均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后者的适用于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

四是适用范围和计算标准不同。前者的数额和适用范围是法定的;后者因赔偿金的性质不同有所区分,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和计算依照法律的硬性规定,补偿性赔偿金则是依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的。

三、适用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提出动议的协商解除;

第二,用人单位的非过失性解除(即预告解除;

第三,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经济性裁员;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有条件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相关词条

  •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在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或者亲属)一次支付经济补偿金。

  •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履行上述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负有义务支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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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