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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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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的分类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而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包括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这项制度的确立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降低到较低限度,并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使守约方能及时解除合同,另订其他补救合同,以实现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所以,不但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一致认可这条规定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对方表示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予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1)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2)对方当事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待履行期届至时请求履行,对方不履行时再行请求损害赔偿。

  2、实际违约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不过,在我国法律上,农户与粮棉收购单位签订的粮棉购销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粮棉歉收,当年度额产量扣除农户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后,无粮棉向收购单位交付,即视为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不能履行还可分为永久不能履行和一时不能履行。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或者可以为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后者指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暂时的障碍而不能履行。永久不能履行若属于嗣后不能履行,则可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时不能履行在继续性合同的场合便成为部分不能履行,可构成违约责任要件;一时不能履行因债务人呢在不能履行的暂时障碍消除后仍不履行,可以成为迟延履行,可以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

不能履行还可分为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的,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时,当然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若属于自始不能,在能履行部分而不为履行时,构成违约责任。

2.延迟履行

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明确规定有履行期限,采“期限带人催告”原则,如期限徒过,债务人便当然陷于履行迟延。如果约定的是一段时间,则期间的末尾具有确定期限的意义。上述原则,存在例外。首先,关于往取债务,即由债权人到债务人的住所请求债务履行的债务。依《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除给付货币的债务和交付不动产的债务之外,“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另外,可参照《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3项)。债权人不去催收,债务人并不因履行期限的经过而陷于迟延。须指出的是,由于《合同法》第62条第3项采取了债务的额“债权人往取主义”原则,就必然使得“期限代人催告”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大打折扣。其次,其他以债权人的协助为必要的债务,比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需要债权人受领的情形。对于此类债务,即使存在确定的期限,倘若债权人未作出必要的协助,债务履行期限的经过,亦不使债务人陷于迟延。最后,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债权只有一种法定的方式,即向债务人“提示”票据。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住所进行(《票据法》第16条)。债权到期而债权人不提示,不生债务人延迟问题。

不确定期限的合同:原则上自债权人通知或者债务人知道履行期限届至时,发生履行迟延,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履行其债务需要一段合理时间,可以例外。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而且无法根据法律规定、债务的性质、交易习惯等情事中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催告成为债务人负延迟履行责任的必要条件。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

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合同法》第108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应有履行的能力;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

5.债权人延迟

或者成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以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力的事实。

债权人迟延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

(2)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

(3)债权人受领拒绝或者受领不能。所谓拒绝受领,是指对于已提供的给付,债权人无理由地拒绝受领。所谓受领不能,是指债权人不能为给付完成所必需的协助的事实,包括受领行为不能及受领行为以外的协助行为不能,系属债权人于给付提出时不在家或者出外旅行或者患病,无行为能力人因缺法定代理人不能受领,纵令债权人于其他时刻或者在其他条件下得受领该给付,仍不失为不能受领。

违约行为的特征

  1、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点是由合同相对性理论决定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或承担某种义务,第三人如果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虽然也发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2、从前提上看,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问题。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才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和可能。

  3、从性质上看,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法律规定的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等。

  4、从后果上看,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切实、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 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 它们都受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 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 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 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归责原则的区别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 而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 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 实际上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 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 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 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 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2、举证责任的区别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 在合同之诉中, 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 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 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 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 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当然, 在某些侵权行为中, 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根据我国民法规定,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 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过错问题举证, 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 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 在合同责任中, 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否则, 应承担违约责任。

  3、时效的区别

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限。有些国家民法规定,“侵权之诉适用短期时效, 合同之诉适用长期普通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二年时效规定, 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 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 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4、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的区别

在违约责任中,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 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 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 无损害事实, 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 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 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在侵权责任中, 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 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 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5、责任范围的区别

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 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 还包括间接损失。

  从以上分析可见, 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着重要的区别, 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 不法行为承担何种责任, 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产生, 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所以, 责任竞合问题在近百年以来一直是民法界争论的热点。

违约行为相关词条

  • 部分违约

    根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不同,根本违约又可分为全部根本违约与部分根本违约。前者是指致使合同目的全部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后者则指导致合同目的部分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

  • 违约行为形态

    违约行为形态,简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所违反的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有利于选择最合理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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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