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河西河北延期交房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给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发出书面的催告通知,敦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履行交房义务,并对超过约定交房期限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在发出催告通知后的第三个月内,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未能完成交房,同时也无法提供充分的合法理由来解释其延误行为,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法行使法定权利,解除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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