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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与前置物业之间纠纷怎么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强调房地产开发业务与物业管理事务必须保持独立性,主要途径是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拔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合作。
然而,实践中大部分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公司都是由房地产开发商衍生而出,即便实施公开招标程序,因为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争机制,开发商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依然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最终中标者往往就是这些开发商的附属机构。这一现象反映出建设与管理之间的“父子关系”仍然广泛存在。
其次,当物业出现诸如质量问题或销售过程中的过度承诺等涉及开发商的争议事项时,物业管理公司常常以其与开发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实体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开发商通常是项目公司,即每个住宅区都有自己的项目公司,建设工程完工并结算完毕后便不再存在。因此,售后服务以及保修等方面的矛盾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已入住小区的业主们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例如小区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总面积超过50%,或者首批房屋出售且交付使用时间已达两年,务必适时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便通过业主委员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出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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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