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乡购房定金怎么退还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定金通常情况下会作为交易价款的替代形式予以冲抵,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得到全额退还;若支付定金的一方依约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却并未收到退回的定金,那么他们便有权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此事,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假如由于无法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客观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顺利签订,那么卖方有责任将已收取的定金如数退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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