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签预售合同不放款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便擅自销售尚不符合销售标准的房屋,即所谓的未具销售条件之房屋;或是出售尚未达到实际使用之条件的现房,银行在审核过程中若察觉此类状况,将会拒绝批准其贷款请求。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索回支付的首付款项以及订购金,同时还可主张开发商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其次,倘若购房者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存在虚假成分,抑或是购房者的个人信用记录不佳,从而导致银行无法批准其贷款申请,那么购房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再者,若因政府政策调整或银行规定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购房者原本预期能够获取的贷款无法顺利实现,购房者应当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如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且在合同条款中亦无明确约定,则购房者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并举证证明自身无过失且确实无力购买该房屋,进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项和订购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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