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期限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买卖中迟延交付房屋时限的认定问题,主要关注的焦点在于出卖方是否严格按照所签署合同中的规定来准时移交房屋。倘若出卖人在收到买方的催促后,仍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则买方有权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其因逾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然而,若经过买方的催促后,出卖人仍然无法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如期交房,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进行解释和说明,那么买方便有权利选择解除该份购房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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