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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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死缓限制减刑概述2006年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区别对待。该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党对执行20多年的“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标志着我国刑事政策发生重大转变。2008年中央政法委又提出,要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建立严格的死缓执行制度,明确死缓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罪犯的实际服刑期。为了回应中央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对《97刑法》进行修改,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对原有的刑罚结构作出适当调整,在《刑法》第50条第2款以及第78条第2款3项的条文规定中,构建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不仅是对原有刑罚体系“生刑过轻”问题的矫正,更是严格适用死刑的一种机遇,显示了中国轻刑化发展的大趋势。《修八》生效后,在死缓判决的同时将限制减刑单独作为判决内容的一项予以公开宣告,除了可以消除群众对严重暴力罪犯出狱后继续危害社会的安全忧虑,更能有效杜绝司法腐败在刑罚执行领域的孽生。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提升了死缓刑的严厉性和惩罚性,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差距,生命性与自由刑之间的衔接更加合理,对提高刑罚的威慑性能作用显著。 二、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特点1、罪名确定、针对性强。限制减刑只适用于死缓犯,并且是只适用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罪犯。如果不是死缓犯绝对不能适用限制减刑制度,即使是死缓犯,但不是累犯和上述8种罪犯也绝对不能适用此制度。可见这一新制度的针对性极强,目标很明确,这体现了国家对屡教不改的罪犯和严重危害民众生命、影响社会稳定的罪行严厉打击的决心。 2、选择适用、而非必用。限制减刑只适用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罪犯,但是这些死缓犯并不是一定要适用死缓犯限制减刑,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言外之意就是说,即使是累犯和因这8种犯罪而判死缓的罪犯,也可以不适用限制减刑制度。适用与否,主要看法院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如何自由裁量。 3、一旦适用、不可逆转。就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死缓犯限制减刑具有不可逆性,也就是说这一决定是不可撤销的,死缓犯一旦适用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就分别不能低于二十五年或者二十年。即使你在无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间,认真悔过改造,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会因此而撤销对你的限制减刑。 4、细化死缓、平衡体系。就目前的立法来看,限制减刑只适用于死缓,而死缓是死刑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说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维护死刑体系的平衡,针对某些犯罪增强死缓的严厉性来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不可逆转和风险性。也就是说,当有些案件的判决在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犹豫不决时,我们应该采用保守的做法。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的确立,为扩大死缓的适用,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提供了条件和基础。 三、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适用1、对判处死缓的累犯的限制减刑关于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做了明确的规定,累犯的前后两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故意”说明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强,累犯作为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对象之一,说明这一制度适用的一个原则便是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强,当然,这里的累犯包括特殊累犯。对于累犯,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是人民法院根据累犯的犯罪情节,选择适用的。 2、对7类具体犯罪的死缓犯的限制减刑《刑法》第50条第2款和《规定》第1条规定,对因“7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决定限制减刑。由于这两个条文对因“7种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条件规定得较为原则和笼统。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虽然不是独立的刑种,但事实上已成为极刑和死缓(不限制减刑)之间过度性的刑罚执行手段,指向的对象应当是判处极刑偏重、而判处死缓不限制减刑又偏轻的案件。对实施“7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是否有必要适用限制减刑,最重要的是分析在判处死缓的同时,被告人所有的犯罪量刑情节还能否支撑限制减刑,只有扣除判处死缓的量刑情节后,剩余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还能够支撑适用限制减刑的,才可以考虑适用。 第一,一人犯数罪或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一是对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或数罪属于“7种犯罪”之一,并符合判处死缓的条件时,被告人虽不构成累犯,但因其多次犯罪,主观恶性程度深、人身危险性程度大,应当考虑适用限制减刑。二是在某些案件中,被告人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暴力犯罪(如多次抢劫或强奸等),论罪应当判处极刑,但因被告人在作案后具有坦白、自首、立功或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只能被判处死缓的,即使不构成累犯,也应在充分考虑被 第三,共同犯罪中除第一被告人以外的主犯。一是根据目前的刑事政策,对于共同犯罪致1人死亡的暴力性案件,要注 3、对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死缓犯的限制减刑法律规定,对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所以,除了累犯和上文提到的故意杀人等7类犯罪,对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也可以适用限制减刑。 四、死刑限制减刑的适用程序1、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与死刑缓期执行判决应当同时作出《规定》第七条规定如果法院作出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应当在判决书的主文部分作为独立的一项进行宣告。这一条从文意解释的角度出发,可以分解出如下几方面:第一,如果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法院对他要进行死缓限制减刑,两方面内容应当同时决定,而不能先决定死缓,再决定死缓限制减刑或者相反;第二,死缓与限制减刑的关系是并列关系;第三,死缓限制减刑与死缓适用的都是判决,死缓限制减刑不是裁定;第四,死缓限制减刑是整个判决书的一部分,被包括在判决书中;第五,死缓限制减刑对死缓有一定的依赖关系。 2.法院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应当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都需要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同时第二十条规定中院管辖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此推出如果犯罪分子可能被判死刑的话,法院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类案件。第二百三十八条也规定:最高院复核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与高院复核被判处死缓的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所以,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对于判处死刑或死缓的人都应当组成合议庭。 五、限制减刑与减刑的区别从表面上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与减刑都涉及原判刑罚的变更问题,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二是适用对象不同。限制减刑只能适用于因“1+7+1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而减刑不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包括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被再次减刑的罪犯。 六、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李飞曾于2006年因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8年刑满释放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徐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后因吵架而分手。同年8月,因当地公安机关到李飞工作单位为其建立重点人档案,单位知道李飞为刑满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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