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与购房合同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的环节中,须依照规定与购房者签署预售合同。在预售商品房的过程中,还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在完成预售合同的签署之后,就无需再另行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了。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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