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购房定金能要的回来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尚未生效的定金订单而言,一般原则上是不予退还的。
然而,在符合特定前提下,这些预定金仍有可能被原数退还: 第一种情况时,即如交付定金一方与接收定金的另一方向约定期限内完成交易行动,则定金将被计入总价格或被退还原主; 第二种情况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合同,或者在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方面,双方无法就内容达成共识,且此结果并非由任何一方造成的,那么此时定金便可被全额退还; 最后一种情况是,若卖方单方面违反约定,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那么此时定金可被退还并加倍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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