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产纠纷怎么流程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方面,具体的策略和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争议双方可直接展开协商这一行之有效的途径来解决房地产争议问题。当购房者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际,他们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口头或者书面等多元化的交流方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 其次,购房者也可以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在复杂多变的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相较于开发商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购房者可以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提交至当地消费者协会,请求消费者协会介入,对涉及到的房屋纠纷进行调解,从而妥善处理问题。 再者,购房者还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然而,这一解决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事先达成了仲裁协议,购房者可以依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外签署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如果前述几种解决途径仍然无法解决房地产争议问题,那么购房者可以考虑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在协商、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以期解决相关问题。在选择解决房地产争议的途径时,我们应该立足于解决问题本身,明晰各种法律规定以及利益关系,进而选择最为恰当且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产生最佳社会效果的方式。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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