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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武汉金融港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发生一房两卖现象时,卖家往往先与某一买家达成协议,随后又与另一位买家签订合同,并且已向后者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成功地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尽管前后两个房屋买卖合同皆为有效合同,但是考虑到后签定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其买受人已经合法拥有了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后一个买受人的权益已经通过合同得到充分保障,已然成为该处房产的合法所有者;而对于前一个购房者而言,他们仅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项以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却无法再主张继续履行原有的购房合同。
在一房两卖的案例中,如果卖家在将房屋出售给第一个买家并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又与第二个买家就同一套房产签订买卖合同。那么,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过户至第一个买家名下,卖家不再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后一份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合同。
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若两次交易都未能完成所有权过户登记,则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卖家,而两次交易的买受人都尚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并不因为签约时间的先后顺序而产生效力上的差别,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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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