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房产纠纷怎么办理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方首先需向出卖方传达退房意向,这可以通过邮寄挂号信件、发送传真的方式或进行电话沟通等途径进行。若因出卖方的过失或过错引发退房情况,退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储蓄利息以及购房所需缴纳的税费等,均应由出卖方全权承担。若购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关于退房赔偿的具体条款,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然而,若因购房者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或者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存在分歧等非出卖方原因导致退房,那么出卖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手续,在购房者提出退房请求之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出卖方有义务将购房者已支付的所有房款悉数退还,并负责协助购房者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相关合同的所有手续。在此期间,若上述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出卖方有义务代为购房者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3.出卖方退还房款,在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后,出卖方有义务将所有购房款项全额归还给购房者,同时还需要妥善处理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事宜。若由于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顺利完成上述事项,从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的第16日起直至购房者实际收到全部房款为止,出卖方每日需向购房者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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