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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系统显示已签预售合同是合法的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法定标准式合同,鉴于此种合同通常产生于房产预售后环节,通常在待建商品房尚未完全竣工之际,由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中心对外发售房屋时签订此类合同。一般情况下,当相关方签订预售合同时,开发商会主动将这份合同提交至所属地区的房管局主管机构进行备案。故无论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抑或是常规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签署过程中务必审慎对待。若未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不意味着合同即刻失效。
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备案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则应遵循这一约定。若卖方与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私自签订买卖合同,即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第三方使用,这类合同仍然无效。
此外,若卖方在出售房屋前未向买方透露其已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或者在合同签订后,卖方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相应损失,并且还可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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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20: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