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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管局已签预售合同是合法的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合法严谨之契约,其产生于商品房预售阶段。这类合同往往在新建商品房尚未完全建成之际,由开发商在销售中心向消费者提供预售服务之时签定实践中,开发商通常将此合同提交至相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因此,无论是预售合同抑或是确权合同,皆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务必谨慎对待。虽然未履行备案手续,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失效,但若当事人约定以备案登记为合同生效之条件,则须依约执行。
然而,当卖家与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私下达成买卖协议,即便房屋已经交付第三方使用,此份合同仍属无效。
此外,若因卖方未向买方披露其已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或在合同签订后,卖方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相关损失,且还可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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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9: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