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没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所明确规定: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因此,若开发商未能获得该证书,其所预售的房屋自然具备退房的合法性。对于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购房合同效力问题,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条规定:出卖方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与买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应视为无效合同;但如果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方成功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可视为有效。
此外,《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九条也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当出卖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相应损失,并且还可以向出卖方提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是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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