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级人民法院居住权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居住权争议,应首先启动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程序以期达成和解;若协商未能奏效,则可考虑引入第三方力量进行调解工作以期化解纷争;若是调解亦宣告失败,那么便只能通过提交民事诉状以寻求法律救济来解决问题了。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
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指出,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双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系无偿设立,但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在设立居住权时,需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居住权自登记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用于租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去世后,居住权即告消灭。居住权消灭后,应立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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