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市中建七局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房屋交付日期出现延期时,您有权向开发商提出正式的催告。经过正式催告之后,若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完成房屋交付,那么您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且经过正式催告后仍未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那么解除合同的权利方有权请求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也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则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正式催告后,解除合同的权利方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合同的权利方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解除权。如逾期不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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