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宁房产纠纷归哪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的纠纷及诉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由该房产所在的人民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言,通常采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性原则,也就是说,当某位公民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
然而,对于涉及不动产权属的争端或案件,其管辖规则则有所不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和裁决。如果涉及的不动产已经办理了合法登记手续,那么该登记地将被视为不动产所在地;若尚未完成登记,则以实际占有使用的地点为准。因此,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等涉及不动产权属的争议时,不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而是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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