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相关法律条款有以下两种明确规定的解决方案:
第一,若守约方认为必要,可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违约方通知停止履行原定的合同义务。 第二,假如在违约方接到此项通知之后,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或者恢复其履行合同的能力,然而却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守约方有权对此表示拒绝,并且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解除权,解除该份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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