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心理 |
分类 | |
解答 |
![]() 含义分析根据人们对法的现象的认识阶段的不同,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两个阶段: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心理是人们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和体验而形成的对于法的感觉、情绪、愿望和要求,是法律意识的感性阶段。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而法律思想体系则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在法律意识中,法律思想体系占据主导地位,它决定法律意识的水平;而法律心理则是法律思想形成的准备阶段。在法律意识中,法律心理是公民守法的重要保证。 法律心理表现1 一般民事领域法律心理在生活中私人借款现象是十分普遍的,通常情况下,出借方都不会要求借款方出具欠条,日后由此导致的纠纷就会因缺乏证据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在这里,出借方的心理可能是毫无防范,完全相信对方的偿还信用,也可能是虽有怀疑但碍于情面不好提出,怕伤感情。 2 婚姻家庭法律心理1. 家庭暴力不算犯罪 我国的公民普遍都认为夫妻吵架、动手纯属家务事,外人不应干涉更无权干涉。不仅如此,就连公安机关也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思想影响下,对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处理简单、轻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 2. 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的防止婚后因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而我国的公民普遍重感情、要面子,认为在亲友之间谈财产问题有伤感情。而事实上但凡有法律知识的人,会很坦然地面对这样的问题,谈财产正是为了将来不因此而伤害彼此的感情。 3.制裁第三者可以采取任何手段 我国公民普遍认为,只要是第三者就应该受到惩罚,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如咒骂、殴打、贴大字报、揭发其隐私等。这是极其错误的,因为公民个人并非执法主体,如果自认为是受害者就可以随意惩罚他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 3 消费领域的法律心理消费活动是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等各方面需要的基本手段,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公民的消费法律心理却十分淡漠,具体表现为购买商品时通常不索要发票,日后在发生纠纷时因缺少有力的证据而陷入被动。而在国外即使是消费者的健康稍有损害都引发诉讼或巨额索赔。 形成因素1 思想根源1. 传统的儒家思想 儒家思想对我国公民的影响十分深刻。在发生争议时,中国人会以“以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观念来宽慰自己,认为讨说法是在给自己找麻烦。因而,在日常生活中,就频频出现买了假货自认倒霉的现象。在婚姻家庭领域,许多家庭悲剧也正是因为妇女一再的忍让而造成的。 2. 极端的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想盛行 个人主义是助长违法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的唤醒了人们的重利意识,金钱成为人们衡量自己价值是否实现的唯一尺度,因而导致了整个社会的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的盛行,培育了大量的违法犯罪主体。 2 政治因素“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是一个理论上无须争议但在实践中很难落实的问题。我国目前虽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但是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仍很普遍,上级领导写条子、作批示,“此案应严办、快办”等均是司法受到外来干扰的典型表现。 3 经济因素1. 财产私有制依然存在。 虽然我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但并不等于没有财产私有,而财产私有是产生财产犯罪的重要经济根源,私有者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往往以各种方式规避、抵制法律。因此,只要财产的相对私有依然存在,经济违法和犯罪就不可能彻底消灭。 2. 社会转型期的结构失衡和心态失衡 我国当前高低收入阶层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而高收入者并非都是合法所得,据有关部门统计,在高收入阶层中,通过勤劳致富的仅占少数。这种结构失衡现象极大伤害了最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 3. 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机制,而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出现了大量下岗工人。虽然目前人们已经能够理解改革的必要性,但当涉及自身利益时却仍然不能坦然面对,毕竟这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思想转变过程。而就在这个过程中,有的人已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因而就会“饥寒起盗心”,导致财产犯罪的发生。 4 文化教育因素目前,我国社会教育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学校教育中忽视法制教育,家庭教育中忽视德育教育。从我国的学校教育体制来看,课程的安排近些年虽有了很大改善,如从小学就开始开设外语和计算机课,但是法制教育却没有被纳入到小学教育体系中,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很遗憾的事。另外,虽然各个中小学校均对孩子进行了一定的品德教育,但多流于形式。 5 司法体制存在弊端1. 司法机关的人事制度具有严重缺陷。 多年来,法官的选任只是在法院内部进行,这种先进后考的用人模式使进入法院的门槛设的很低。也正是因为进的容易,干的没压力,因而导致了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差,良莠不齐。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随意打断律师的发言或者粗暴的批判律师的观点,这些在现实中频频出现的场面,除了让律师感到气愤、无奈之外,更使期待公正判决的当事人感到心寒。 2. 评判标准不科学 在司法实践中,评价法官的办案能力一般是看办案的数量,而非质量,即上诉率低。因而在法院里,审判员争相结案,尽早结案的做法当然会使办案数量增多,而办案质量当然就不可过分奢求了。而有的法官为了多办案且保证不被提起上诉,不惜威逼利诱当事人进行调解,导致很多案件久调不决,当事人怨声载道。 相应对策1 育人为根本,社会化尤为关键1. 创设了良好的社会大环境,改变社会风气 人的价值观的形成和转变受社会环境和风气的影响很大,不良的社会风气还会使价值观尚未形成的青少年产生无意识的模仿。如在某地,小学生为了争当三好,而向记录出勤成绩的班长“行贿”或“请客吃饭”,这种现象实在令人担忧。 2. 重视家庭教育,改革学校教育体制,提高教师待遇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不应对子女过分溺爱,否则极易养成子女自私自利、唯我独尊的个性,而这种性格极易导致违法或犯罪。至于学校教育,应努力提高小学教师素质,同时提高教师待遇。由于近些年教师待遇较低,高校毕业的学生都不愿意留校,早年已经留下来的教师也纷纷调离,结果导致学校里人才更加稀少。 2 改革相应的人事、分配制度,改变社会不合理现象1. 改革各个单位的用人制度,真正实现职业专业化 近些年,学生毕业分配虽实现了“双向选择”,但在实践中,还是逃避不了不正之风的干扰,许多单位招人,一看介绍人,二看送礼的档次。如学供暖的学生靠着父辈的关系进了法院,而精通法律的大学生却排斥在了公检法的大门之外。这样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势必影响人们的道德标准,因此,必须改革我国的用人制度。 2. 改革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 由于文化素质的限制,我国的国民尚不能很好的把握价值与价格的关系。比如许多歌星一场表演便可以获得丰厚的出场费,而许多同样也勤恳工作的人却没有得到应得的酬金。试想,如果这样的状况持续下去,我国许多很有价值的行业都会逐渐凋零。为此,国家应对特定高收入行业征收较高的税收,对创造价值较高但不易被公众所理解的职业应给予税收减免或是额外补助。 3 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1. 改革司法人员任免制度,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 律师担任法官具有天然的优势:首先,可以保证法官在法律知识方面的高素质;其次,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由于法官来源于高素质的律师,从而可避免司法权力经过无知的非职业者之手使得法律变质,而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必将促进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2. 改变办案能力的评判标准 以办案数量评判法官水平,改为以办案质量为评判标准,才能真正调动法官公正执法的积极性,也才能彻底的改变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感。另外,为了增强法官对案件质量的责任感,应明确错判、误判的个人责任,虽然这种责任制度在过去也适用过,但都是徒有其表,今后应严格执行。 文章赏析以法律心理学解读网络犯罪,犯罪心理学论文摘 要:网络犯罪问题日益严重 ,不断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特别是刑法学界更是在积极开展相关法律研究。而从法律心理学的角度对网络犯罪进行解读 ,则会发现它与其他形式的犯罪并无本质区别 ,不过是透过网络本身的特性对犯罪特性加以放大的一类犯罪 ,因此 ,多关注犯罪本身、 关注犯罪主体、 关注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 ,定会对预防和控制网络犯罪有很大的帮助。 网络犯罪在全球范围内已呈现出犯罪类型多样化和犯罪趋势严重化的态势 ,对社会的危害也正在不断扩大和加剧。加强对网络犯罪的防控和打击迫在眉睫。为什么犯罪人乐于选择网络来犯罪 ? 为什么黑客会层出不穷 ? 为什么一贯守法的公民却参与网络犯罪 ? 这些都很值得我们深思。 一 网络犯罪之于犯罪犯罪是在一定社会背景和具体场合下发生的选择性行为 ,它是社会环境的产物 ,同时也是行为者主观个性的外化。只有具有犯罪心理结构的人在碰到或找到犯罪机遇时 ,才能发生犯罪行为。因此 ,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体原因。 正如当代著名犯罪社会学家埃德温 ·萨瑟兰 ( Edwin H. Sutherland)指出的 ,“犯罪行为决定于两种因素的相互结合:一是适宜于犯罪的一切条件的存在 ,二是个人赋予这些条件存在的意义 ” 。而社会学理论认为 ,人既不是单向地受内在力量的驱使 ,也不是单向地受环境条件的控制;人的内部因素、 行为和外部环境三者之间是双向地相互影响、 相互决定的。 1 . 网络犯罪具有犯罪的一般特性。 对于网络犯罪而言 ,既然是犯罪的下位概念 ,自然也不可避免地具有犯罪的一般特性。犯罪与网络犯罪的社会原因一样 ,主要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巨大金钱利益诱惑、 异质文化共存 环境下的个人价值混乱、 社会普遍道德危机下的自制失控、 法治框架下的暂存漏洞。 而犯罪的个体原因是有缺陷的个体需要 ,这亦是网络犯罪的个体原因。 需要是人行为的根本动因 ,是个体与客观环境的相互作用 ,是由于某种不平衡感而产生的生理或心理上的欠缺感和不满足感。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从人的生物属性出发 ,提出了从生理的需要到自我实现的需要的分层 ,认为只有较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之后 ,才能产生更高一层的需要。而犯罪人一般都有需要缺陷。为满足主观放大的低层次需要而进行网络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 ,如网络盗窃或网络欺诈谋取暴利等。 还有出于畸变的高层次的需求而犯罪 ,尤其是诸如黑客入侵、 传播网络病毒等所谓的“纯粹的网络犯罪 ” ,即在网络出现后才产生 ,以网络作为工具、 场所和对象的犯罪。 此类犯罪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好奇心或是为了体现自我价值 ,期望通过高智能犯罪来得到成功的快感以及社会成员的尊重。 2 . 网络犯罪又具有独特的犯罪特点。 网络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点主要有:犯罪成本低、 犯罪主体低龄化显著、 高智能特征明显、 社会危害范围广、 犯罪侦查与取证困难、 量刑与执法常常无法可依、 具有国际性等等。 二 网络犯罪心理之于网络犯罪犯罪心理是行为人在准备或实施犯罪过程中表现在内部的各种心理现象的总和。预防犯罪首先应预防犯罪心理的形成。因此 ,对于网络犯罪而言 ,研究网络犯罪心理对于防控和打击网络犯罪至关重要。网络作为网络犯罪的媒介和工具 ,其空间的虚拟性、 匿名性、 开放性、 控制的异化性等特点都更易于犯罪意念的产生和发展。 1 .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更易激活人性中的“ 恶 ” 。 虚拟性是网络空间最明显的特点。一方面 ,网络中的主体是“ 虚拟 ” 的 ,行为人可以隐藏真实身份、 地址在网络中交往 ,并且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如重复登录来隐藏自己 ,这大大增强了犯罪活动的欺骗性、 隐蔽性。 一个人可以用很小的代价在互联网上制造足够大的混乱。另一方面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消除了国境线 ,也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界限 ,犯罪事实的取证和认证相当困难 ,量刑与执法也较困难。 这种虚拟的特性 ,更易激活并助长人性中的消极因素 ,使积极的一面受到抑制 ,使人性各要素之间的平衡遭到破坏 ,让人丧失自己的人类本质 ,成为“非人 ” ,从而促成犯罪意念的产生和发展 ,还会为已有犯罪意念的人实行犯罪壮胆、 撑腰。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曾经做过一项试验 ,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人处于其行为可以不被人发现 ,并且可以逃避监督和处罚的情况下 ,道德准则极可能不被遵守 ,而无论其具有什么样的身份 ,这个结论对于揭示人的网络犯罪心理形成一样具有适用性。 2 .网络空间的匿名性更易造成人的责任感下降。 首先 ,匿名使人不再受到原有社会规范的影响 ,从而获得过度的自由。这种过度的自由极易导致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感下降 ,而造成去个人化行为、 去抑制化行为的产生 ,从而自我约束力降低。 网络的过度自由 ,使人常常超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社会学的奠基人迪尔凯姆在分析社会的“ 失范 ” 时就曾指出 ,“人们的欲望只能靠他们所遵从的道德来遏止。 ” 而责任感来自于道德。如果我们沿着迪尔凯姆的逻辑走下去 ,那么当道德的约束失去根基之后 ,在网络中的人必然很容易滑入到一种危险的失范当中。 因此对于同样的一个人 ,其在网络上所表现出的行为会与日常生活中有所差异 ,这属于“解禁行为 ” ,这样的行为小则在网络上恶作剧 ,大则可能引发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次 ,匿名容易使人忘记自己在现实中的社会角色 ,从而对犯罪缺少罪恶感 ,自然促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外化。 再次 ,匿名容易使人注意力离开自己的内在价值标准及态度 ,更多地转移到网上的内容 ,造成人的自我卷入水平提高。个体在极端自我卷入状态时 ,暂时的心理活动因高度集中 于外界事物 ,会导致人的自我意识和控制水平极度降低。因此人在网络上容易过分自信而产生“ 犯罪也不会被惩罚 ” 的侥幸心理 ,更容易发生不计后果或对后果认识不足的犯罪。 3 .网络空间的开放性更易导致犯罪心理结构的巩固和犯罪的实行。 网络是一个全开放的空间 ,与物理空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当现实社会出现严重的犯罪危机时 ,也会移植、 演绎、 翻新到网络空间中。尤其是那些本来就具有犯罪心理结构的人 ,会在网上寻找那些宣扬犯罪的内容 ,对各种犯罪信息如饥似渴 ,而网上的糟粕又会巩固其已经存在的犯罪心理结构。同时 ,网上又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界限 ,其“无标识状态 ” 凸现 ,“熟人社会 ” 秩序被打破。 并且目前有关网络的法律规范还远不如其他法律规范完备 ,容易导致个人理性丧失、 肆无忌惮地利用网络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 .网络空间控制的异化性更易犯罪的生存和蔓延。 人对技术的控制在网络空间已经异化为技术对人的控制。 由于年轻人群对网络技术的掌握较之其他人群有优势 ,因此网络空间的权力中心己经转移到年轻人手中。网络文化是一种不同于现实社会的后喻文化。 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 》 曾这样报道:“没有人确切知道 ,目前到底有多少孩子在经营技术支持、 咨询以及设计万维网网址 ,但据美国劳工部数字统计 , 1996年有 5 . 8万年纪在16—19岁的青少年从事与计算机有关的工作 ,而在 10年前这个数字是 4000人。 ” 而年轻人由于年龄和心理的不够成熟 ,社会判断能力较弱 ,而且个体道德判断能力并没有达到科尔伯格所提出的后习俗水平 ,使得他们的网络控制行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对于犯罪的认识常常不足 ,而且也少有防范经验 ,所以这些被异化的年轻人很难控制手中的权力不被犯罪人利用 ,这也造成了网络成为犯罪滋生和蔓延的温床。 另一方面 ,年轻人有更强烈的好奇心与表现欲 ,很多时候为了寻找刺激 ,显示才能与技巧 ,满足个人的成就感 ,也会自己参与犯罪 ,比如黑客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 ,人有自我表现的需要。当一部分人在现实中得不到表现的机会和别人的认同时 ,他们会寻求另外的途径来满足这种需要。在现实社会的前喻文化环境下 ,年轻人这种强烈的需要常常很难满足 ,于是他们就到熟悉的网络中来获得这种需要的满足。 很多时候他们入侵别人的网站并非为了钱财和蓄意破坏 ,而是对难度越大、 越有刺激性和挑战性的目标特别想发起攻击。一旦他们成功侵入别人的电脑 ,会得到自我成就感的体验加强。而且一些政府和企业高薪聘请曾是黑客的电脑高手的做法 ,也产生了重要的诱导作用。 三 网络人格之于网络犯罪要从法律心理学的角度研究网络犯罪 ,就不能不研究犯罪主体的网络人格。 在网络空间 ,人是一种“ 虚拟实在体 ” — — — 真实的人面对着虚拟的社会 ,或多或少地会有一种人格和自我意识的分离。网民习惯于根据自己的理想创造出一个与现实“我 ” 存在某些差距的网络“我 ” 。 因此 ,网络人格与现实人格在情感、 态度、 知觉和行为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有时甚至是处在剧烈的对立面。网络人格一旦形成 ,往往进入潜意识的层次 ,使现实人格有时也难以觉察到它的存在 ,它总会寻找机会展示作为“ 另一个主体 ” 的“ 真实 ” 存在 ,表现出让现实人格也觉得不可思议的行为特点 ,并强烈抵御企图消灭它的一切努力。 所以 ,网络人格容易导致虚拟自我与现实自我的分离、 自我与社会关系的分离、 自我与人的本质的分离 ,从而使人在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实行双重标准 ,对人的行为有很大的消极控制力 , 极易引发网络犯罪。 同时 ,网络中的“ 本我 ” 和现实的自我、 理想中的超我会牵绊着网民。这种双重人格倾向极易造成个体心理偏差 ,导致心理变态与情感异化 ,从而成为促使犯罪心理转化为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四 结论网络犯罪不过是透过网络本身的特性对犯罪特性加以放大的一类犯罪而已 ,究其本源 ,它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神秘。网络对于网络犯罪而言仅仅只是一种媒介和工具 ,它与其他犯罪媒介和工具并无本质上的不同。 因此 ,在与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 ,与其过于关注网络 ,不如多关注犯罪本身、 关注犯罪主体、 关注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来得更有意义。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