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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莆田延期交房有时间限定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延期交房情况,其实并无一般的延迟时间限制之说。然而,若出现此种情况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那么自超出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起,便开始逐日计算相应违约金;若是逾期情况延续三个月以上,买方则有权提出解除合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无论是出卖方拖延交付房屋还是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程序后经过了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己方义务,任何一方都可据此向法院提请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未作具体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未作出特殊约定,那么在对方当事人进行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解除权产生之日起算,且必须在一年之内行使;如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约定,那么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可参考以下标准予以确定:对于逾期付款的情形,应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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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5:4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