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爆炸
诉讼爆炸是美国学者奥尔森在《诉讼爆炸》一书中提出的。顾名思义,所谓诉讼爆炸,不仅因为诉讼数量多能量大,已超过民事诉讼制度的负荷,还因为诉讼及其运作机制已对整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影响。
问题 | 诉讼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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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承继概述(一)诉讼承继的概念“诉讼承继”应当包括“诉讼权利义务的承受”和“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两方面内容,只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把这一概念命名为“诉讼承继”,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学界把这一概念命名为“诉讼承继”。 诉讼承继又称诉讼权利义务的承继,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承继的本质是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并由其代替原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新当事人要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诉讼承继的内涵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移转,指在诉讼系属中,当事人若将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移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能否因此取得当事人地位,有诉讼承继主义和当事人恒定主义两种立法例。 所谓诉讼承继主义,指由实体权利义务继受人代替原当事人(出让人)而成为正当当事人,继续原来的诉讼,原当事人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新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判决的既判力及于继受人和出让人。 所谓当事人恒定主义,指出让人在诉讼系属中仍是正当当事人,形式上不发生当事人变更,继受人不得以受让诉讼权利义务的地位另行起诉;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继受人可以代替出让人承继诉讼,或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出让人非经继受人同意不得处分已出让的实体权利义务;继受人即使没有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该案的既判力也及于该受让人。 二、诉讼承继的成立要件(一)当事人不实在或丧失当事人能力西方法谚有云:“无当事人即无法院。”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参与者,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贯彻当事人主义。当事人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利用者,将主导整个诉讼程序的进行。如果当事人不明确,那么案件的裁判籍、法官的除斥原因、程序的中断及承继、案件的同一性、证人能力等事项都无法获得判定。起诉时,诉状中必须明确记载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即当事人必须实在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起诉状的内容必须明确载明被告与原告的信息。这一系列规定意图在诉讼开始之前确定参加诉讼的特定当事人,并以此为基本点展开送达、证据交换、辩论等一系列诉讼行为。如果在诉讼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出现了一方当事人死亡、下落不明、法人合并或者分立,载于原起诉状中的当事人无法找寻或者客观上并不存在,那么诉讼就必须中止程序或找寻到能够代替载于起诉状中的当事人进行程序的实在当事人,诉讼便因当事人不实在而停止,此时开启诉讼承继。 (二)丧失当事人能力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上的资格。此种能力与具体的案件性质、内容无关,是一种抽象的能力。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所联系。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当事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一般说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具有当事人能力,但也存在例外的规定,例如在涉及其他组织的规定中,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往往不一致,体现在法律对其他组织的规定中。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并不能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权利能力,但是可以以自己合伙企业的商号名参加诉讼,实际上赋予了合伙企业当事人能力-。因当事人能力缺乏而引发诉讼承继的可能存在于以下情况中:记载于起诉书中的当事人属于其他组织,在诉讼系属确定之后,该组织因为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丧失当事人能力,典型情况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社团资格被登记机关取消,诉讼的进行虽然仍旧具有“实在的当事人”,该当事人却因缺乏当事人能力而不能继续保证其在程序中的资格,此时即开启诉讼承继。 (三)当事人不适格谁是诉讼中的当事人,那么当事人适格所要回答的就是谁应当成为诉讼中的当事人,谁真正有资格成为特定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能力属于诉讼中的抽象要件,缺乏此要件,法院会以诉不合法驳回,而当事人适格属于具体的诉讼要件,缺乏此要件,法院将以诉不合法而驳回。从时间顺序来来看,针对一个具体的诉讼,首先应当明确实在当事人,而后再确定该当事人是否可以获得参与本诉的资格。参与诉讼的原告与被告围绕诉讼标的展开论战,论战的基础为当事人对争讼的诉讼标的享有利益或是法定权益,一般应当以实在当事人是否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若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原适格当事人不再对诉讼标的享有法定权益或丧失了纠纷管理权,那么就需要找寻真正的当事人参与诉讼。例如甲诉乙要求返还所借车辆A,在诉讼过程中,甲将车辆A的所有权转移给丙,此时,甲不再享有要求乙返还车辆A的权利,因此丧失了正当当事人的基础,此时即可启动诉讼承继。 三、诉讼承继的成立事由所谓诉讼承继的成立事由,也可以称为诉讼承继的引发事由,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某些法律规定的事件或法律行为,导致诉讼不能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将有悖于诉讼的目的,从而引发诉讼承继。从上述诉讼承继的启动妻件来看,凡是够引发启动要件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诉讼承继的启动事由,即当事人不实在的事由、缺乏当事人能力的事由以及当事人不适格的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学理上分析,经常出现的事由主要有: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终止的;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丧失实施权之基础;当事人一方将身所承继诉讼标的内容之权利义务转移给诉讼外第三人,或者将争系物转移给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承继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此处将当事人死亡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终止作为诉讼中止事项,没有从当事人变更的角度对此进行说明。更没有规定出现丧失诉讼实施权之基础以及系争物或权利义务之转让应采取的对策。例如原告P诉被告D要求返还租住的房屋S,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原告P将房屋转移给了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要P与D之间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房屋S的所有权就归T所有。在诉讼中,P向D请求返还租住房屋就丧失了法律基础。法院经过审理发现P实际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人为T,同时D确实租住了房屋S须返还房屋S。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可以追加T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但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P对房屋s已经没有了任何权利,其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没有意义,而T在诉讼中却不能享有当事人之地位,诉讼权利受到限制,败诉风险极高。欲通过一个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比较勉强的,法院只能做出驳回P诉讼请求的裁判,此时T再次向法院起诉,整个纠纷才可能得到解决,而且,前一个诉讼标的的既判力以并不能约束T可能提起的诉讼,这样就必须重新对争议事实进行认定,严重响了诉讼程序的效率。因此,立法对诉讼承继现有规定不完善,需要进行适当的扩大,将更多的情况纳入到诉讼承继制度启动事由之内。 四、诉讼承继在立法上的体现立法,我国的立法很少涉及诉讼承继问题,仅在零星的法律条文的背后能找到诉讼承继的影子,并且,还要结合有关的司法解释才能确定。 具体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以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法院应当按诉讼中止处理,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继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继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五、诉讼承继的法律后果诉讼承继必然发生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扩张,继承人取得诉讼实施权后享有诉讼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从既判力的主体范围来看,原告继承人放弃诉讼承继的, 其以后不得再重新提起相同的诉讼,这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被告继承人逾期不参加诉讼的,且经法院通知与释明后缺席判决的,仍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 务,不得以未参加诉讼为由申请再审,除非法定事由。 继承人参加诉讼后,法院有必要审理查明两层法律关系:原当事人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与继承人的清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有可能从属于无因管理法 律关系、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或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这是与清偿法律关系分属不同的层次。但在诉讼承继场合,有必要把二者容纳进一个诉讼法律关系中加 以处理,以免浪费不必要的诉讼资源。法院在同一判决中一旦做出针对上述两层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判决内容,在此后也不得做出相矛盾的判决,除非因法定事由提 起审判监督程序。 关 于债权债务的承继,笔者认为,原告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继承人承继的只应是原当事人的债权范围。如果继承人承继诉讼后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赔偿数额超出原当事人 的债权范围的,法院应先与调解,调解不成或被告方不同意赔偿超出原当事人的债权范围的,不予支持继承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被告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继承人承 继的债务也仅是原当事人所负担的清偿法律关系,而且只应以原当事人的遗产为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以,一旦继承人抗辩原当事人无遗产留下,经法院审理查明,则应裁定终结诉讼。如果继承人在诉讼 中提出放弃继承的主张,则法院仍要针对清偿法律关系做出判决,清偿后,死者的遗产仍有余留的按照继承法相应规定处理。由于被告继承人承继的只是原当事人所负担的清偿法律关系,所以,继承人在诉讼中提出反诉的,若该反诉请求属于抵消原告的债权主张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否则法院应不予支持。 诉讼承继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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