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界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房地产的争议中,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以下类型的案件将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首先是因不动产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其次是因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最后是因继承遗产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外,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具有实质性关联的地点作为管辖法院,但需遵守本法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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