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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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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外执行的概念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二、监外执行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

三、监外执行执行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四、监外执行实施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五、监外执行的监督制约

病残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期满前,监狱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当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监狱以发函的方式调查保外就医犯的病情变化时,罪犯若想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只要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开一个病情尚未好转的证明寄往监狱,监狱就可以以此证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局,办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的手续,即可按程序审批。这一规定显然失之过宽,漏洞也很多,难以实现对病残鉴定的监督和制约,使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机可乘,导致以保代放和收监难等问题的出现。

六、监外执行判决裁定

司法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判决、裁定或决定时把关不严、不及时。

司法机关在作出监外执行决定、裁定或判决时,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以情代法时有发生。这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中尤为突出,在呈报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呈报单位和审批部门受人情关系的影响,不坚持原则,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既不组织人员到指定医院复查所患疾病的真假和严重程度,又不按规定对照审查,仅凭医院的病情证明就作出决定。有的监管部门为了减轻监管压力而违法拒收年老、患病罪犯,个别看守所为了减轻负担将这些罪犯放宽条件监外执行。因把关不严使一些本应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变为监外罪犯,这些人大多没有彻底转化,成为再犯罪的高危人群,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对一些需要延期的保外就医罪犯,在公安机关呈报后,人民法院未及时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延期手续办理的不及时,造成脱管失控。

七、监外执行脱管失控

法律文书未送达,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脱节,交付罪犯脱节,造成脱管失控。

1、在对监外罪犯的考察中发现,脱管失控大都是由交付执行环节中,司法机关的配合衔接不到位造成的。一是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的监狱甚至把相关法律文书让罪犯自己带回,造成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二是监外执行中,有的劳改机关未按规定将齐全的有关法律文书,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只给监外执行罪犯办理出监手续,让他们自己到执行地派出所报到,原执行机关、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机制,交接环节出现漏洞,造成脱管失控。

2、人民法院在判决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投劳退回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户籍地在外省、市、自治区,则执行交接、续保困难。这类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没在监狱服刑,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无法通过法院或看守所所在地省级监狱管理局,转到罪犯户籍所在地省级监狱管理局指定监狱代管,势必加大司法成本,甚至造成脱管失控。

八、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帮教不到位

1、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管理重视不够。

2、帮教组织流于形式。

3、部分保外就医的罪犯由于家中经济困难或为了逃避刑罚而未医治,造成无法收监。

九、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6、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7、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8、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9、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10、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11、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12、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十、倒查三年

2014年3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严格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犯罪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遏制、防范以权、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的问题。2014年3月7日,司法部就贯彻落实这个指导意见作出部署。[

“倒查三年”“全程留痕”

2009至2014年,全国监狱年均提请减刑案件50.6万起,提请假释3.6万起,批准暂予监外执行6000多起。2014年3月7日司法部就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以及从严惩处其中的腐败行为做了七项具体的部署,其中“倒查三年”、“全程留痕”等措施尤为引人关注。

司法部强调,要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监狱、法院、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的平台建设。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李豫黔表示,实行网上办理,全程留痕,同步监督,从网上全部给你固定,固定你的证据,固定你的签字,固定你的事实,检察机关全程同步监督,而且可以倒查,“是确保执法公正的一个很有力的措施。”

司法部部署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执法办案责任制,执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执法办案的质量终身负责,要实现谁承办、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司法部将对近三年监狱办理的金融犯罪、职务犯罪、涉黑犯罪的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要逐案复核,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提请办理,是否有编造考核材料,组织虚假鉴定和相关评估报告的情况。

高血压等一般不予保外就医

为防止一些罪犯借保外就医这个渠道跑路,李豫黔透露,司法部与最高法和最高检将联合制定新规。李豫黔称,“准备修改、出台《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疾病的范围》,已经征求卫生部的意见,第三次了,请了很多医学专家在弄。”

司法部还强调,要从严把握这三类犯罪罪犯适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在办理首次保外就医和续保的时候,对他们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短期内不至危及生命的,或者是适用保外就医有社会危险性的,以及自伤自残的都不得保外就医,同时今后不积极配合治疗的也不得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相关词条

  • 收监执行

    收监执行,是指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

  • 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据犯罪嫌疑人行为特征及社会危害程度科以何种刑法的种类。

  • 定罪情节

    定罪情节,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的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累犯等。

  •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指刑法生效的范围,分为时间效力、地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适用于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什么人。

  • 撤销假释

    撤销假释,是指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违反了假释的管理规定,就撤销假释,继续执行未执行完的刑期。

  • 执行刑期

    执行刑期,是指根据法院判决的犯罪人的刑期,犯罪人按照狱政部门的规定受羁押或服刑实际执行的期间。

  • 遣送罪犯

    遣送罪犯,是指将罪犯强制性带走,如将犯罪的外国人遣送回国,将犯罪的中国人由犯罪地遣送返回原籍监狱。

  • 主观罪过

    主观罪过,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自己在刑事侦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被委托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向司法机关申请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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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42:52